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望府案復字〔2024〕27號
申請人:鐘某某
被申請人:長沙市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廖忠宇,職務:局長
住所地:長沙市望城區高塘嶺街道文源中路29號。
委托代理人:謝宇,長沙市望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一般授權。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就其市場監督投訴舉報處理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3月8日依法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查,聽取了各方當事人意見。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1月29日在“抖音”電商平臺花費598.8元購買六盒由湖南振興中藥有限公司生產的枸杞元氣茶。申請人認為案涉產品添加了人參,其包裝不適宜人群標注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公告不符,遂于2023年12月7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2024年1月3日,被申請人答復申請人,經其調查核實,申請人舉報屬實,已經責令被舉報人改正并召回已經銷售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立案處罰。因被投訴人與申請人達不成一致意見,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終止調解。申請人認為,首先,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不予立案處罰于法無據,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不是法定輕微違法行為;其次,案涉參杞元氣茶存在的標簽問題不屬于標簽瑕疵,不適宜人群遺漏標注14歲以下兒童,影響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案涉食品標注不適宜人群是為了保證食用安全,未標注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
被申請人稱:第一,被申請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主體適格。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故對申請人的舉報,被申請人有權依法作出處理。第二,被申請人對舉報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用依據正確。被申請人收到舉報單后,于2023年12月26日到湖南振興中藥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核實。經調查核實,湖南振興中藥有限公司具有生產經營參杞元氣茶的合法資質,案涉產品配料添加了人參,不適宜人群:孕婦、哺乳期婦女不宜食用,申請人投訴屬實。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被舉報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長望)市監食責改〔2023〕32號),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用標注不全的外包裝,立即召回已銷售外包裝標簽標識不全的商品,并提交整改報告。被舉報人收到責令改正通知書后進行了整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第三,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程序合法。申請人于2023年12月7日在全國12315平臺提出關于其購買的參杞元氣茶標簽標識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舉報,被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8日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核查延期十五個工作日。2024年1月3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當日通過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2023年11月29日,申請人花費598.8元購買六盒由湖南振興中藥有限公司生產的參杞元氣茶。2023年12月7日,申請人于全國12315平臺投訴舉報,稱案涉產品添加人參,標簽上不適宜人群遺漏標注14歲以下兒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2023年12月8日,告知申請人受理情況。2023年12月26日,被申請人至被舉報人處進行現場核實。被舉報人現場提交了湖南振興中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2023年銷售記錄、檢測報告、外包裝圖片等材料。同日,被申請人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長望)市監食責改〔2023〕32號),責令被舉報人立即停用標注不全的外包裝,立即召回已銷售外包裝標簽標識不全的商品,對庫存待售商品暫停銷售,并提交整改報告。被舉報人于當日發布召回公告。2023年12月28日,被申請人決定將舉報線索核查期限延長至2024年1月19日。2023年12月29日,被舉報人出具整改情況說明。2024年1月3日,被申請人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于當日在全國12315平臺回復申請人不予立案情況,并另行發送短信告知。
以上事實有:投訴單、現場筆錄、湖南振興中藥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復印件、檢測報告、銷售記錄、責令改正通知書、召回公告、整改情況說明、核查延期審批表、不予立案審批表、全國12315平臺回復情況、短信發送記錄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決定,主體適格。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二十五條“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被申請人有就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舉報依法進行核查處理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人工種植人參確不適宜14周歲以下兒童食用,案涉產品遺漏該標注信息,確實存在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食品安全風險,不屬于標簽瑕疵,有基本證據證實被舉報人存在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二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被申請人依據該條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應就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被舉報人是否為初次違法等方面收集證據。被申請人除收集案涉產品的銷售記錄、被舉報人自稱首次違法說明外,還應就被舉報人已售出產品的召回情況、未召回產品的市場反應、被舉報人是否存在同類違法記錄等情況收集相關證據。故,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缺乏證據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撤銷案涉不予立案決定,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舉報線索重新進行核查,另行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決定。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長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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