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望府案復字〔2024〕56號
申請人:張某
被申請人:長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廖勇,職務:局長
住所地:長沙市望城區旺旺中路305號
委托代理人:佘振濤,該單位工作人員,一般授權
委托代理人:王誠意,湖南三湘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就其舉報處理不服,于2024年4月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適用普通程序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本機關將行政復議審理期限延長30日,于2024年6月7日通過電話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認為湖南天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長沙天勁健康藥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非法獲取本人的個人信息,于2024年3月17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及相關證據,該郵件于3月19日被簽收,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0日17點14分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其前往被舉報人注冊地發現不在其管轄區域,由岳麓區公安分局聯系申請人等。《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該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根據以上兩條規定,本案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告知,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被申請人在電話中告知前往注冊地址檢查,屬于程序違法,未按照程序依法行政。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的規定,前往注冊地址調查應當屬于受案后才進行的,該行為程序違法,如不屬于被申請人受案應當直接移送,在某查詢軟件即可查詢地址。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六十四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接報案、接受證據是否兩名工作人員進行,是否全程錄音錄像,是否登記并出具接受證據清單,其去被舉報人處檢查是否兩人全程錄像。申請人已知并未出具證據清單,其他事項無法判斷是否履職。被申請人通過電話告知時未告知其警號。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志。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主動出示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而在本案中被申請人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無法判斷其身份,被申請人應當表明其身份(警號)供申請人核實。被申請人電話告知中不涉及是否移送的決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才可以采用郵寄送達外的送達方式,但本案中申請人并沒有同意。綜上,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請確認其行為違法。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的舉報線索依法核查并履職,并無任何懈怠行為,且調查核實完畢后,被申請人通過電話的方式告知申請人后續由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具體情況如下:2024年3月19日,被申請人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件后,依法開展調查工作,經調查了解:申請人在盛興大藥房購買了名為“五子衍宗丸”的商品后,手機號為133****8104的機主于2024年2月28日撥打申請人電話,后又收到133****8104機主發送的短信,要其添加企業微信175****0723并指導其用藥,添加此企業微信號后,申請人發現對方微信名為“天勁健康潘顧問”,并非盛興大藥房客服人員,懷疑個人信息被泄露,遂以信件的方式舉報湖南天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長沙天勁健康藥店(原注冊地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月亮島街道金澤園6棟商鋪122、123室,現注冊地湖南省長沙市湘江新區麓谷街道麓松路659號)。2024年3月19日,月亮島派出所民警聯系湖南天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長沙天勁健康藥店商鋪所屬的鯤鵬物業工作人員一同到其注冊地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月亮島街道金澤園6棟商鋪122、123室上門了解情況,經現場核查,該商鋪招牌名稱為“康乃馨醫院金澤園診所”2022年10月至今該處一直懸掛此招牌,且并未實際營業,長沙天勁健康藥店也從未在此處營業,只有注冊地址在此。民警與湖南天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長沙天勁健康藥店的負責人鄧元偉聯系后,其表示該藥店在2024年3月12日已將注冊地址變更為與天勁制藥總部同一地址——湖南省長沙市湘江新區麓谷街道麓松路659號,民警詢問鄧元偉與申請人聯系的手機號為133****8104的機主是否為湖南天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人員,鄧元偉表示該號碼的機主為藥店聘請的代理服務商湖南嘉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民警遂要求鄧元偉提供其與代理商的銷售合作協議,經核實,《銷售合作協議》系湖南天勁制藥有限公司長沙天勁健康藥店與湖南嘉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簽訂,合同中明確約定:乙方在推介、宣傳和銷售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因乙方違法違規推介、宣傳或銷售導致的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本案中,自始至終與申請人聯系的系湖南嘉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該公司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以天勁藥店的名義進行銷售,實質上該違法行為的產生并無天勁藥店的授權,是嘉歐智能的單方行為,且該公司位于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德思勤B5棟2819號。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違法行為并沒有發生在被申請人轄區,被申請人對本案無管轄權。在將情況調查核實完畢后,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20日電話聯系申請人并表明身份后告知其相關核查情況以及相關權利義務,對于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的舉報線索會移送相關部門。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的舉報線索依法核查后,無法核實該線索所舉報的真實情況,無法立即判斷是否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具體情況如下:經被申請人調查,與申請人聯系的系湖南嘉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該公司違反了合同的約定,以天勁藥店的名義進行銷售,因相關當事人都不在我局轄區,在初步核實線索時,無法初查湖南嘉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通過何種途徑與申請人聯系,無法及時確定是否屬于公安機關的職責范圍。綜上所述,申請人投訴舉報的事項不屬于被申請人管轄范圍,被申請人已經向其告知了相關的權利義務和處理結果,被申請人依法履行工作職責,不存在怠于查處違法行為的問題,請求貴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4年3月17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書》,稱湖南天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長沙天勁健康藥店非法獲取其個人信息,侵犯其隱私權,要求被申請人進行查處等。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19日收到該《投訴舉報書》,當天進行現場核查等,因認為沒有管轄權,于2024年3月20日通過電話告知申請人相關情況。
另查明,湖南天勁制藥有限責任公司長沙天勁健康藥店的注冊地址原為湖南省長沙市望城區月亮島街道金澤園6#棟商鋪122、123室,2024年3月12日變更為湖南湘江新區麓谷街道麓松路659號綜合樓一樓103房,2024年5月16日變更為湖南湘江新區麓谷街道麓松路659號A1標準廠房101棟四樓401-402房。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投訴舉報書》、物流單、《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書》、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通話錄音、現場核查照片、營業執照、《銷售合作協議》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對口頭告知內容有異議或者不能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但因沒有聯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觀原因無法書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書》后,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對申請人舉報所稱的情況作出處理,被申請人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已履行相應的義務。本機關電話聽取申請人意見時,申請人稱該案已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故責令被申請人履行已沒有意義。
綜上,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未履行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職責違法。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關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