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長沙市望城區被征地失地少地農民生活補助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望政辦發〔2024〕6號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長沙市望城區被征地失地少地農民生活補助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直各相關單位:
《長沙市望城區被征地失地少地農民生活補助實施方案(試行)》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16日
長沙市望城區被征地失地少地農民生活補助
實施方案(試行)
為逐步實現全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提升被征地失地少地農民生活質量,確保區域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構建和諧望城,根據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實施原則
(一)補助范圍
望城區域范圍內,因征收土地導致以組為單位人均水田面積小于或等于0.34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
1.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并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常年居住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并形成固定的生產生活關系,履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享受集體收益分配,其中新增申請經民主議定程序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需在區農業農村部門備案5年以上(含5年)。
曾經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具有成員資格的應注銷原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資格(縣級主管部門備案)。
2.未享受相關社保政策待遇(含被征地農民社保;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組織、民主團體正式錄用后的相關社保待遇;依國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給予退休、終身供養待遇等)。
3.不屬于原根據國家用工計劃招收為全民所有制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正式職工的人員。
4.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5.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位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執行《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 以前土地被征收已轉為非農戶口的人員,參照上述條件經聯審確認的可以納入;其他情形的由區征地服務中心會同區資規分局、農業農村局、人社局、公安分局、街鎮等單位聯合審核確認。
(二)補助標準
1.區財政局對符合失地、少地農民補助條件的人員,發放生活補助費400元/月。 ?????????????????????????????????????????????????
2.此項補助的發放,不影響失地、少地農民在民政部門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費待遇。
3.退休村干部、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符合失地、少地農民生活補助條件的,不影響其已在人社部門享受的社保待遇。
(三)實施主體
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二、職能職責
1.失地、少地農民生活補助發放是一項全局性、經常性、長期性的工作,歸口區征地服務中心管理。由區征地服務中心負責牽頭組織區資規分局、財政局、公安分局、人社局、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對失地、少地農民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審批。
2.各街鎮要成立失地、少地農民生活補助工作辦公室,明確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組織提供征地項目村(社區)、村民組的土地類別補償表、村民組人員的戶口、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信息和村民組水田面積(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發放面積或原計稅面積)等資料。
3.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街鎮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進行審核;對村民組水田(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發放面積或原計稅面積)總量情況的調查和審核。
4.區財政局負責失地、少地農民生活補助資金的組織;配合對村民組水田(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發放面積或原計稅面積)總量情況的調查審核工作。
5.區公安分局負責提供失地、少地農民村民組內人口數據和戶籍信息,并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戶籍資料進行審核。
6.區人社局負責對原執行《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實施辦法》(長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0號)以前被征地已轉為非農戶口且已享受社保待遇人員的審核,以及對新增人員是否享受相關社保待遇情況進行查詢、審核。
7.區資規分局負責提供土地征收審批文件及有關征收土地相關數據;配合對以組為單位的水田總量進行調查核實。
三、工作程序
(一)人均水田的確定
因土地被征收,組內人均水田小于或等于0.34畝的,經各街鎮上報,由區征地服務中心組織區資規分局、財政局、公安分局、人社局、農業農村局、街鎮等單位,以2016-2022年的耕地地力保護補貼中水田的發放面積(原計稅面積)結合歷年來已征土地中水田面積以及土地調查數據為依據,確定以村民組為單位人均占有水田數。
(二)組內人員確定
以上年度末區農業農村局備案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基數核定村民組人數,下列人員不納入本村民組人員計算:
1.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界定相關規定成員資格自動喪失的;以及原根據國家用工計劃招收為全民所有制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正式職工的人員。
2.在本村民組未履行相應義務、未享受集體收益分配的。
3.未脫離原集體經濟組織,未注銷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和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資格的(縣級主管部門備案)。
4.戶口非正常異動人員、空掛戶、原非農戶、已征收參保的,以及其他經聯合審核確定不納入計算的情形。
(三)補助費申請、審核、發放
1.符合補助條件的村民組向所在村(社區)提出申請,經村(社區)同意后組織資料向所屬街鎮申報,街鎮負責對資料進行初審,初審符合的將相應審核表及資料報區征地服務中心復核,復核通過后由區征地服務中心組織相關部門聯審,符合條件的村民組取得資格,納入補助范圍。
2.村民組取得資格后,組內符合享受條件的人員同步納入補助范圍,由其提出申請并提供相應資料,村(社區)組織填寫相應申請審核表并初審,符合條件的報街鎮復審,復審通過后將相關名單以村為單位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區征地服務中心審核,符合條件的取得資格,納入補助范圍,不符合條件的將資料退回街鎮,由其告知申請人。
3.每季度新增符合補助條件人員,按上述工作程序由街鎮在該季度的第三個月上報資料審核確定。
4.經審核符合補助條件的人員名單,經區征地服務中心報請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區財政局按季度將補助資金撥付至指定的代發賬戶,委托銀行發放至享受補助人員的個人賬戶。
5.已取得補助資格的村民組內新增人員,從符合條件的次月開始發放;本年度新增村民組,組內人員在上年度已達到相關條件要求的,從該組被批準取得補助資格的季度首月開始發放,本年度達到條件的,從符合條件的次月開始發放;不跨年度發放。
(四)動態管理
1.補助資格實行動態管理,已取得資格的村民組和人員應按要求參加年審和動態面簽(具體方案另行制定),不配合參加的,暫停發放相關年度或季度補助。
2.已取得補助資格人員達到取消補助資格條件的,村民組和個人(或家庭成員)應及時真實地將信息報告村(社區),村民組瞞報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視情節暫停該村民組的補助發放,個人或家庭成員未及時報告該注銷資格信息的,視情節暫停該個人戶內其他家庭成員的補助發放。
3.已取得補助資格的村民組,因水田增加、其組內人員被征收參保或自動喪失成員資格等原因導致組內人均水田超過0.34畝,取消該村民組及該組已享受人員的補助資格,自注銷日的季度首月取消補助發放;已取得補助資格的人員因征收參保、死亡、戶籍遷出以及其他自動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消其補助資格,參保的從享受社保待遇的當月取消發放,其他的從產生注銷條件的次月取消補助發放;弄虛作假,騙取瞞報申領補助的從發現之日的季度首月取消補助發放。
四、工作要求
1.各街鎮要高度重視,組建工作專班,明確專人負責,落實各項責任,切實做好失地、少地農民生活補助工作。
2.區直相關部門要主動服務,全力支持配合區征地服務中心和各街鎮落實失地、少地農民生活補助工作;原由望城經開區負責拆遷的,應主動配合及時向街鎮提供該項目相關資料。
3.對以虛報、瞞報情況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補助的,由街鎮上報區征地服務中心取消其資格,對已享受補助的由街鎮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補助,依法追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
4.負責此項工作的工作人員不得弄虛作假,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屬和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如有違反,由紀檢監察機關按黨紀、政紀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五、本方案由區政府授權區征地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工作。
六、本方案自2024年4月16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2024年1月1日至本方案實施前的相關工作參照本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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