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行為,建立科學、公正的用人制度,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等規定,結合長沙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所屬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面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
第三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黨管人才;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四)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五)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
(六)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主管機關,負責轄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各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是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責任主體,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和要求,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有關工作。
第五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按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的編制使用計劃,在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復的崗位數額內進行。
第六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按照“統分結合、靈活組織”的原則,實行集中組織、不定期組織或專項招聘等多種形式。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招聘高層次、高技能、緊缺急需及應屆高校畢業生等,可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公開招聘經費一般由招聘單位承擔。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集中組織開展的公開招聘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招聘條件與程序
第八條??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職業道德;
(四)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五)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與崗位無關的指向性、歧視性條件。
第十條??年齡條件一般在35周歲以下,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可放寬到45周歲以下。少數特別優秀或緊缺急需專業人才,經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后可適當放寬年齡。
第十一條??專業設置須與招聘崗位相匹配。具體可參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考錄公務員專業指導目錄、教育部門專業目錄、全國技工院校專業目錄等,并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下列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公開招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二)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司法調查或者審計的人員;
(三)正在處分期間(影響期)的人員;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公開招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發布公開招聘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
(五)體檢、考察;
(六)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
(七)辦理聘用手續,簽訂聘用合同。
第三章??招聘方案與公告
第十四條??市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干部隊伍建設需要,研究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總體工作方案。
第十五條??市直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區縣(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總體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門、本地區公開招聘工作方案。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方案報市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區縣(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方案報市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公告應當在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進行發布,招聘公告發布至報名結束的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應聘人員報名主要采取網上報名方式,報名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資格審查遵循“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由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照招聘公告發布的資格條件開展審查。資格審查工作貫穿公開招聘全過程,任何環節發現應聘人員不符合崗位報名條件或提供的材料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
第十八條??同一招聘崗位報名審核通過人數與計劃招聘人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1。未達要求比例的,可核減崗位計劃或進行調劑。確屬急需緊缺專業、特殊崗位的,經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可適當放寬比例限制。
第四章??考試
第十九條??公開招聘考試采取筆試加面試等方式進行。筆試工作原則上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筆試試題一般委托黨委、政府所屬專業考試機構命制,主要測試應聘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履行招聘崗位職責應具備的能力素質。筆試分數占綜合成績的比例一般為50%,也可根據需要,經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后適當調整比例。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各類測試科目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對達到最低合格分數線的應聘人員,根據筆試成績的高低,按照公告明確的同一招聘崗位進入面試人數與計劃招聘人數的比例,依次確定進入面試人員。面試公告發布之前若出現缺額,可按照筆試成績排名順序依次遞補。
第二十一條??市直事業單位引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博士研究生及其他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縣(含縣級市)、鄉事業單位引進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碩士研究生及以上,以及其他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經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可免筆試直接進行面試,并適當降低開考比例,其面試成績直接計入綜合成績。
通過直接面試招聘程序進入事業單位的人員,應對其有相應年齡控制,并按規定約定最低服務年限。
第二十二條?面試原則上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組織,采取集中面試的方式。經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也可以由招聘單位或招聘單位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面試可采取結構化面試、試講說課、無領導小組討論、情景模擬、實際操作和能力測評等多種方式進行。主要測試應聘人員的綜合素質、表達能力、分析問題能力、實踐能力、心理素質等。面試試題可委托黨委、政府所屬專業考試機構命制,也可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保密要求組織專家命制。招聘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心理測試內容。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面試應實行面試考官資格制度,建立面試考官庫。每場面試考官小組一般由7人組成,專業性特別強的技能實操測試考官組不得少于5人。市直主管部門組織面試的,考官應由市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市直主管部門從面試考官庫中隨機抽取,其中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考官總人數不得超過2人。
第二十四條??面試考官資格的認定與管理、面試考官的交流辦法,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面試考官庫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各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專業門類組建,按相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應加強面試考官培訓,提高面試考官的能力素質和業務工作水平。
第二十五條??面試結束后,由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根據筆試和面試成績,按招聘公告確定的權重比例計算考生的綜合成績,并及時對外公布。
第五章?體檢與考察
第二十六條??市直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區縣(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崗位招聘人數按照應聘人員綜合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等額確定參加體檢、考察的人員,并負責體檢、考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體檢標準原則上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或行業從業體檢標準執行,體檢標準需提前告知參加體檢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體檢工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體檢應當在全市負責公務員錄用體檢的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體檢醫療機構和主檢醫師要如實做出明確的體檢結論。應聘人員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組織體檢的單位申請復檢。復檢只能進行1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第二十九條??考察應當組成考察工作組,考察工作組由2人以上組成。考察一般采取實地考察的形式,通過查閱檔案、個別談話、單位座談等方式進行,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質、遵紀守法、業務能力、工作學習表現、誠信記錄等情況,并對考察對象的資格條件進行復查,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考察工作結束后,考察工作組應當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分析評價,認真撰寫考察報告,實事求是反映考察情況,考察材料由考察工作組成員簽名負責。招聘單位根據考察情況做出考察是否合格以及是否同意聘用的結論。
第三十一條??因應聘人員體檢、考察不合格或放棄體檢、考察出現缺額時,招聘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遞補意見,經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可在應聘同崗位人員中按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是否遞補以及遞補的有關要求應在招聘公告中明確。
第六章?公示與聘用
第三十二條??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根據應聘人員的考試、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書面提出擬聘用人選,并將擬聘用人員的學歷(學位)證、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證、身份證等復印件以及相關證明材料,提交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
第三十三條??經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擬聘用人員,應當在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并提供監督舉報電話。擬聘用人員一旦公示,不再進行遞補。
第三十四條??公示期滿后,對沒有問題反映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由招聘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批,完成公開招聘人員備案工作。招聘單位要及時辦理編制、崗位、工資等相關手續,通知聘用人員到崗。對反映有影響聘用的問題并查實的,不予聘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聘用,待查清后再依據規定決定是否聘用。擬聘用人員名單公示后,應聘人員如無正當理由放棄聘用資格的,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可以在名單公示結束后的一年內取消其再次應聘本單位或者本部門的資格。
第三十五條??招聘單位應當按照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的相關規定,與聘用人員簽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系。招聘單位與聘用人員按規定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關系。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會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組織新進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第七章??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紀檢監察機關、上級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5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應實行回避制度,有關回避情形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人社部規〔2019〕1號)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及時接受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中違紀違規行為的投訴舉報,并按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管理、監督的職責,對事業單位在公開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工作紀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確保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筆試、面試、考務機構管理、考官管理、高層次人才引進等工作要求,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當充分運用網絡化、數字化技術手段,提高公開招聘質量和效率。市直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應當運用長沙市人事考試網絡信息系統進行報名繳費等系列工作,區縣(市)可根據實際使用。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資料存檔制度,公開招聘工作相關紙質原始材料應當保存3年以上,視頻等電子材料應當長期保存。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納入各級財政供養、按照編外合同制員額管理的工作人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涉及的具體解釋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我市已有政策與本辦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若國家、省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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